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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青海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21
【实施日期】 2006-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厅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职能,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提高放射诊疗工作监督覆盖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督管理的原则
  按照属地化监督管理和分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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