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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化解江门市镇村债务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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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办[2006]96号
【发布日期】 2006-09-21
【实施日期】 2006-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化解江门市镇村债务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意见,现将《关于化解江门市镇村债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请各市、区政府于12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化解江门市镇村债务的意见

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各有关部门在化解镇村债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保持了我市镇村经济快速协调发展。但由于历史、体制及政策调整等原因,我市部分镇村,尤其是经济落后的镇村债务负担沉重、偿债压力大。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严重影响我市农村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并将引发农民负担反弹。为了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和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维护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中的威信,加强镇村债务管理,做好化解镇村债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化解镇村债务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方针,采取回收债权、剥离主体、盘活资产、增收节支、政策扶持等多种措施积极化解镇村债务,并做到“三个结合”,即减轻农民负担和减轻镇级财政负担相结合,当前和长远相结合,地方努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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