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遗体捐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扬州市遗体捐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扬州市遗体捐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遗体捐献行为,发展医学科学事业,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扬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捐献及其相关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遗体捐献,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经监护人书面同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其死亡后由其捐献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者部分(器官)捐献给医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