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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开展评选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价〔2006〕542号
【发布日期】 2006-09-21
【实施日期】 2006-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开展评选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渝价〔2006〕5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评选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发改办价检转发给你们,结合重庆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树立和宣传先进,鼓舞和激发士气,进一步加强物价干部队伍建设,搞好价格工作 ,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国开展专项评选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和价格监督检查先进个人活动,这是我市价格系统工作的一件大事,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和“价格监督检查先进个人”的有关评选条件,认真搞好这次评先活动。
  二、各区县(市、自治县)物价局请于9月30日前将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材料上报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综合科。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或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视为放弃这次评选。我局将根据评选条件严格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国家审批表彰。


联系电话:67512509 67512272(传真)
联系人:龚平 刘钟海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评选全国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十五"以来,全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广大价格监督检查干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积极工作,开拓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深化价格改革,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和宣传先进,鼓舞和激发士气,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国开展专项评选、表彰"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价格监督检查先进个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在全国47个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级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价格主管部门中产生;"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在全国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中产生;"价格监督检查先进个人"在全国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中产生。
二、名额分配
(一)"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名额15个,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评选条件考核确定;
(二)"价格监督检查先进集体"160个。其中15个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评选条件,在省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范围内考核确定;其余145个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省以下(不包括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范围内初选、推荐。名额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详见附件一;
(三)"价格监督检查先进个人"200人,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全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范围内初选、推荐。名额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详见附件一。
三、评选条件
(一)价格监管服务先进集体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健全的制度保障和工作措施。
2.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价格监管服务工作,坚持原则,积极进取,开拓创新,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价格监管工作成绩突出。
3.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下发贯彻实施的通知文件,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具体的实施方案,有具体工作内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牵头负责,各有关处室紧密配合,工作扎实有效,得到本地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群众的积极响应,取得明显成效。
4.认真学习、贯彻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保护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努力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5.严格依法行政,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所办案件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
6.机关工作作风严谨,制度健全,纪律严明,清正廉洁。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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