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规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辽市政办发〔2006〕72号
【发布日期】 2006-09-21
【实施日期】 2006-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规则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规则

 

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办理建议、提案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市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有关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要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计划,提高办理实效和质量。

  (三)归口办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属于各自工作范围的建议、提案。

  (四)领导审定原则。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及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要报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后办理或答复。

  (五)协调配合原则。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办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期间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三)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四)本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信、来访及以其他书面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