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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环发〔2006〕182号
【发布日期】 2006-09-21
【实施日期】 2006-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在用车排放符合性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京环发〔2006〕18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以及举办2008年奥运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我市自2005年12月30日起实施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标准要求,对于已发布在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企业应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
  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是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的一项要求,与机动车排放日常检查工作(如定期检测、路检路查等)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为保证在用车排放符合性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专家工作组(见附件1),并制定了《北京市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管理有关要求》(试行)(见附件2)。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并按时做好《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具体时间要求是:本通知发布前登入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请于2006年12月1日前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提交专家工作组;本通知发布后登入北京环保目录的车型,请在北京环保目录发布之后3个月内,将《在用车排放符合性主动检查规程》提交专家工作组。
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  附件:
1、在用车排放符合性检查专家工作组
  专家工作组受北京市环保局领导,由北京汽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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