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吉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第6号部长令)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发[2006]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和任职条件的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在编制限额内进行。除国家政策性安置(具体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军转干部随军家属、退伍兵、退役运动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中对涉密岗位人员,在国家没有作出统一界定前,涉及到具体人员时,须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