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闭龙岩中心城区水泥污染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06〕307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闭龙岩中心城区水泥污染企业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闭龙岩中心城区水泥污染企业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龙岩中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改善中心城市大气质量,彻底治理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水泥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等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闭龙岩中心城区水泥污染企业的必要性 龙岩中心城市是闽西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中心城市的形象和人居环境如何,对整个闽西将产生深刻影响。目前,龙岩中心城市大气污染严重,空气质量年超二级天数高达106天,大气污染排放总量大大超过环境容量。其中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水泥企业所排放的烟尘、粉尘,是龙岩中心城市的重要污染源。只有进行彻底治理,依法关闭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水泥污染企业,切断这一严重污染源,才能有效改善中心城区大气质量。同时,根据国家及福建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等规定,要逐步淘汰立窑水泥企业,鼓励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因此,依法关闭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水泥污染企业势在必行。 二、关闭龙岩中心城市水泥污染企业的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规定:采取上大关小、补贴及赎买等多种方式,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改善环境质量,缓解能源、资源压力;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水泥结构调整促进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5]358号)规定:“采取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