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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务工会关于开展“2003-2005年度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评选活动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医务工会  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沪卫人事〔2006〕87号
【发布日期】 2006-09-22
【实施日期】 2006-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务工会关于开展"2003-2005年度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评选活动的通知
沪卫人事〔2006〕87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同济大学、局属单位及有关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弘扬先进,激励广大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两个文明”建设,切实做好评选“2003-2005年度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全市卫生系统在职职工和班组、科室为单位的组织。
  (二)评选名额: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按职工总数1-1.5‰的比例确定,为200名左右。其中领导干部比例不超过先进工作者总数的10%;先进集体(班组、科室)为80个左右。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l、在医疗、预防、教育、科研、社区卫生、人才梯队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者;
  2、在为国家重点医学科学攻关项目中付出辛勤劳动,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者;
  3、在改善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和社会效益突出者;
  4、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服务病人、奉献社会方面成绩突出者;
  5、在行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者;
  6、在其它方面成绩突出者;
  7、领导干部必须在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任期满2年,经职代会民主评议满意率为90%以上、在干部年度考核中为优秀者。
  (二)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1、在“三医”改革中内部管理机制有创新,取得明显成效的;
  2、在医疗、科研、教育、公共卫生、社区卫生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3、群体成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良好职业素质和团队精神的;
  4、各项医疗服务质量指标、社会效益在全系统中名列前茅的;
  5、荣获文明班组称号的。
  三、评选方法
  评选工作应与年度考核工作相结合,自下而上逐级评选和推荐,主要程序:
  (一)各基层单位评选推荐;
  (二)区(县)、大学、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所属的基层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比例组织审核和申报,市卫生局直属的基层单位及职工医院由评选办公室组织审核和申报;
  (三)“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评选委员会”组织评选,入选的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班组、科室)在“上海卫生”网上公示一周后,报中共上海市卫生局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审批。
  四、评选要求
  (一)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班组、科室)必须在各区(县)、医学院校、局属系统先进的基础上产生。推荐单位领导为先进工作者的,必须听取纪委和监察部门的审核意见;局级领导干部不参加本次评选。
  (二)上报推荐材料须实事求是,要用确切的数据和典型事例全面反映被推荐者近三年工作的主要事迹和突出贡献。
  (三)先进事迹材料用第三人称写,1000字左右,统一用16K纸张,电脑打印,一式两份。另附一份300字以内的精炼扼要的事迹材料(电子版)。
  (四)“2003-2005年度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可在“上海卫生”(www.smhb.gov.cn)网上下载,先进事迹材料、呈报审批表一式两份于10月30日前报上海市医务工会。
  五、表彰奖励
  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颁发荣誉奖牌和证书,并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先进工作者2000元/人,先进集体200元/人,奖励经费由所在单位在“其它工资”科目中支出。
  六、组织领导
  在上海市卫生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审上海市卫生系统先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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