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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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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漳政综〔2006〕112号
【发布日期】 2006-09-22
【实施日期】 2006-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市直机关:

  《漳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漳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

  第三条 市级政府采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经有权机关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 采购单位,即《政府采购法》所指的采购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七条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漳州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确定。《采购目录》若无调整,不再每年重新公布。

  (二)《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两类。纳入《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四)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八条 采购预算与计划

  (一)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单位应在采购资金落实的情况下,根据《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办理采购计划批复手续。必要时,经市财政局同意,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采购单位先将采购预算款项汇入代理机构帐户,再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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