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等部门《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6〕163号 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双拥办、深圳警备区联合制定的《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9月22日 深圳市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随军家属就业,稳定部队干部的思想,保持部队的战斗力,探索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有效方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驻深部队是指经总参谋部、国防部同意,担负特定任务,驻守在深圳市的人民解放军所属部(分)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分)队。 凡军事实力不在深圳驻军的,以及军队系统的在深临时机构、临时工作人员,不在此列。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部队军人家属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经深圳市军转办核审的驻深部队现役干部和士官的家属。 上年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被批准随军、且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