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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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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06〕164号
【发布日期】 2006-09-22
【实施日期】 2006-09-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6〕164号


  《深圳市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9月22日
 
 
深圳市公益性岗位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实施办法


  为建立全市公益性岗位开发机制,落实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有效促进居民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6)7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畴和户籍居民就业比例
  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财政拨款、政府投资、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以下公益性岗位实行户籍居民按比例就业政策:
  (一)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内部工勤辅助工作的普通雇员岗位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岗位原则上应全部安排户籍居民就业;
  (二)政府设立的协助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交通协管、治安协管、城市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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