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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6〕216号
【发布日期】 2006-09-23
【实施日期】 2006-09-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通知
深府〔2006〕216号


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9月23日
 
 
深圳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近期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适应本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层次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满足本市不同收入家庭合理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对全市住房建设起着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深圳市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国土房产部门每年应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本规划的有关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实际变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设目标和各类住房建设的总量、结构及土地供应安排在内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

第二章 住房现状与需求

  第八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至2005年底,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为24537.18万平方米;其中,通过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方式建造住房(含政府兴建政策性住房)2460.01万平方米,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建造住房6262.77万平方米,通过其他方式建造住房(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和其他自建住房)15814.4万平方米。
  第九条 “十五”期间住房建设情况
  “十五”期间,我市共建造住房5255.64万平方米;其中,通过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方式建造住房(含政府兴建政策性住房)414.33万平方米,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建造住房3640.53万平方米,通过其他方式建造住房1200.78万平方米。
  第十条 “十一五”期间住房需求
  根据“十一五”期间我市住房需求预测,规划期内我市新增住房总需求为5700万平方米。依据我市不同收入家庭结构分析和加强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要求,规划期内,应建设商品住房4930万平方米;应建设政策性住房770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200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570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与策略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应立足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逐步建立符合国情和本市实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
  规划期内,针对我市不同收入家庭的合理住房需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全市住房建设;规划期末,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总量和结构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69万套,总建设面积5700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55万套,建筑面积4930万平方米(含旧城旧村改造重建住房面积1800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建设政策性住房14万套,建筑面积770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6万套,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1.4万套,建设面积570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规划期内,特区内建设商品住房10.5万套,建筑面积942万平方米;特区内建设政策性住房2万套,建筑面积130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特区外建设商品住房44.5万套,建筑面积3988万平方米,其中,宝安区建设商品住房24.6万套,建筑面积2205万平方米,龙岗区建设商品住房19.9万套,建筑面积1783万平方米;特区外建设政策性住房12万套,建筑面积640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廉租住房建设的目的为保障本市双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目的为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目的为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高档商品住房建设的目的为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规划期内,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政策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经济适用房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第十六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2006年,建设商品住房10.9万套,建筑面积975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1.96万套,建筑面积128万平方米。
  2007年,建设商品住房13.4万套,建筑面积1197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4.76万套,建筑面积248万平方米。
  2008年,建设商品住房11.8万套,建筑面积1054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3.88万套,建筑面积204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商品住房10.3万套,建筑面积919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2.14万套,建筑面积117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8.6万套,建筑面积785万平方米;建设政策性住房1.26万套,建筑面积73万平方米。
  第十七条 住房建设空间指引
  规划期内,应当将龙岗中心城、宝安中心区、龙华、横岗、光明、沙井和坪山等地区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应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规划期内,应当在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重点建设一批适应中低收入者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应当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应当坚持土地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特区外转移。
  第十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13平方公里(不含旧城旧村改造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11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为2平方公里。
  第二十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新批用地6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5平方公里;用地总量中,7.7平方公里的住房用地应当用于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政策性住房用地全部为新批用地,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0.7平方公里,公共租赁房用地1.3平方公里。
  部分商品住房用地出让时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各类产业园区用地出让时由政府集中建设的配套公寓、宿舍用地,应纳入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第二十一条 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
  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新批用地,特区内为0.4平方公里,宝安区为2.9平方公里,龙岗区为2.7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特区内为1.2平方公里,宝安区为2.2平方公里,龙岗区为1.6平方公里。
  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特区内为0.3平方公里,特区外为0.4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特区内为0.1平方公里,特区外为1.2平方公里。
  第二十二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用地实际供应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实际建设规模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2006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36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04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1.32平方公里);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0.4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3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1平方公里)。
  2007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8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5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1.3平方公里);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0.6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5平方公里)。
  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3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3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1平方公里);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0.5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4平方公里)。
  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2.01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11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0.9平方公里);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0.3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2平方公里)。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53平方公里(新批用地1.05平方公里,利用存量土地0.48平方公里);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0.1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1平方公里)。

第五章 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为促进我市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应开展全市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二十四条 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规划期内,适度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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