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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指导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06〕33号
【发布日期】 2006-09-24
【实施日期】 2006-09-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6〕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文广影视局、市体育局《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的指导意见


  为不断增强本市社区服务功能,推进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满足广大社区居民读书、阅报、健身、开展文艺活动的需求,现就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居民开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市委八届六次全会提出的“社区党建全覆盖、社区建设实体化、社区管理网格化”的总体目标,最大程度地发挥政府投入的社会公共资源的效用,通过规范、有序地向社区开放公共设施,满足社区居民对体育、文化、教育的基本需求,更好地为市民群众服务。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有序组织、因地制宜、服务社区。本市企事业单位现有的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在确保设施拥有单位正常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尽可能向社区居民开放。市、区县政府加强统筹指导,有组织地实施社会公共设施资源开放共享,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街道(乡镇)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针对区域内居民的需求,负起相应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责任,落实相关的社会组织承担日常管理事务,推进社会化运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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