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