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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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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朝政发〔2006〕42号
【发布日期】 2006-09-25
【实施日期】 2006-09-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中村改造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城镇化进程,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形象,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现就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城中村改造要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为指导,以中心城市扩容提质和改善城中村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以体制和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做到市区联动,有序推进。
  2、城中村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以平改楼为突破口,逐步推进“四个转变”,即农民生产方式由第一产业向第二、第三产业的转变,城中村农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变,村委会向社区居委会的转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法人经济组织的转变。
  3、对市政府同意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整体改造的控制性规划和详细规划。未编制整体改造规划的城中村,不得进行拆迁改造。城中村改造的规划既要体现高起点、高标准,又要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城中村改造的控制性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编制,详细规划由区政府(管委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控制性规划和详细规划向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提出具体改造计划,经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讨论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4、对拟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做好改造的前期准备工作,责成有关部门或城中村改造专门机构搞好入户调查和民意征求,测算改造费用,并根据测算结果和详细规划制定改造实施方案。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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