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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25
【实施日期】 2006-09-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福州市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直管非住宅公房的管理,规范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管非住宅公房是指经市政府授权,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管理经营的非住宅用房。
  第三条 凡承租直管非住宅公房从事生产、办公、商业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空置直管非住宅公房一律实行公开招租。适合对外竞租、竞拍的,实行市场租金;不实行市场租金的,租金标准由市房管中心、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承租房屋的实际用途、地段等级及我市非住宅租赁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详见附表一、二、三),并根据本市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依据《福州市直管非住宅公房实行新租金标准表》,结合房屋楼层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
  房屋月租金=建筑面积×租金标准×房屋楼层调节系数
  其中办公、生产用房租金标准不计增减调节因素。
  第六条 承租人应当依法与市房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期限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年。
  本办法颁布实施后,原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的所有承租人,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房屋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适合对外竞租、竞拍和公开招租的,实行市场租金;不适合对外竞租、竞拍或公开招租的,其租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市房管中心应与其解除租赁关系,收回原承租人所租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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