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遂溪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遂溪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遂溪县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增强县人民政府对土地供给的宏观调控力度,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湛江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遂溪县国有土地的储备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管理,是指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回收、收购、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备,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土地,以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县财政局是县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土地储备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经贸、物价、公安、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的范围和程序
第六条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城市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适时开展回收、收购、置换、征用土地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储备预告制度和定期发布储备土地信息制度。 县财政局对政府需要储备的土地应当提前告知土地使用权人。 县土地储备管理中心对所储备的土地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八条下列国有土地应纳入储备范围: (一)政府根据建设需要新征用的土地; (二)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得批准的土地;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被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逾期不开发使用,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六)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交足出让金,按其所交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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