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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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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劳社险管[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9-25
【实施日期】 2006-09-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省政府办公厅2005年12月5日下发了《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苏政办发[2005]122号,以下简称《转移办法》)。为切实贯彻《转移办法》,确保全省转移接续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是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必要条件,是支持企业改革、促进就业、保持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也是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职责。各地要充分认识省政府出台《转移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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