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全省国税系统国际税收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项目审核、备案手续,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核事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自行进行相关税务处理,但同时需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并对其不真实、不合法的项目进行纳税调整的事项。本办法所称备案事项,是指企业可自行进行相关税务处理,但需按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项目事项。 第三条 县级国税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大对审核、备案项目事项的管理力度,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岗位管理责任,规范审核备案程序。设区市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审核备案项目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审核备案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对本办法所列审核项目应实行“两级复核”制度,即县级国税机关应严格初审、复审程序、明确初审、复审人员,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意见传递单》(样式见附件1),初审人、复审人均要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注明审核时间,传递单随同企业报送资料一起存档备查。 第五条 县级国税机关应对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对于数额较大、政策性较强的项目,如有疑点,可深入企业实地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核实报告,由核实人签名以留存备查。 第六条 审核工作应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进行,通过纳税评估方法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经审核不同意企业处理意见的,应及时按法定程序予以纳税调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告知其调整结果。对审核事项的一般性审核工作应于5月底前完成。 如通过审核,发现企业有偷税嫌疑或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的,应及时转入下一步纳税评估程序或涉外税务审计程序处理。 第七条 国税机关受理企业审核、备案项目时,应严格执行告知补正制度,即:企业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企业当场更正。 企业申请资料齐全后,应严格执行签收制度。即:国税机关接受企业报送资料时,应在企业报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审核、备案项目报送资料清单》(样式见附件2)上写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一份留存,一份退企业。 第八条 为确保所得税管理的连续性和规范性,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和健全审核、备案项目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各类审核备案事项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要充分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平台,保证企业各项申请资料及其审核意见等资料的完整性。审核、备案税前扣除项目的档案除相关资料外,还应包括企业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 第九条 税前扣除项目审核事项 (一)交际应酬费 1、政策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及合法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1)工业、农牧业、营造业、商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