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6)2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红线图范围确定;在本区域内,只能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时,应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理的住宅建筑面积少于5万平方米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超过5万平方米的应通过招投标形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前期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受聘物业管理企业完成承接验收手续,以保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一)承接物业验收的条件: 1.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 2.供水、供电、供气及通讯、信息传播线路入户,道路、绿化和卫生等设施设备建设完毕,且能够正常使用; 3.电梯取得准用证、二次供水和消防设施取得合格证书; 4.房屋幢、户编号已经确认; 5.购房合同所明确的配套设施完备齐全;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承接物业验收的主要项目 1.物业资料 归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保管的资料,具体包括: (1)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户内管线分布图、竣工验收合格证等资料。 (2)技术资料,包括水、电、气、视、讯等的供用合同(协议)、消防设施合格证、电梯准用证、机电设备出厂合格证和保修卡、保修协议,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它资料,如物业的规划、建设的有关资料,有关房屋产权权属的资料,工程验收的各种签证、记录、证明,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等。 2.物业共用部位 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物业管理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