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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区县政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对区县政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督导评估的补充指标(试行)》和《上海市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督导评估的补充指标(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教委督〔2006〕23号
【发布日期】 2006-09-25
【实施日期】 2006-09-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区县政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上海市对区县政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督导评估的补充指标(试行)》和《上海市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督导评估的补充指标(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督〔2006〕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实施意见》(沪委(2004)11号)以及市科教党委、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生(含中职学校)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沪科教党办(2004)8号)的精神,2005年6月,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印发了《上海市对区县政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试行稿)》和《上海市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试行稿)》(沪教委督(2005)5号)。
  根据2005年上半年市科教党委、市教委召开的上海市学校德育工作会议和《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沪教委德(2005)20号)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沪教委德(2005)21号)的精神(以下简称“两纲”),结合中小学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实际,本市制定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区县政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专项督导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对《上海市对区县政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试行稿)》和《上海市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试行稿)》进行了补充。现将《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对区县政府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督导评估的补充指标(试行)》和《上海市中小学校德育工作督导评估的补充指标(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各区县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中小学校根据《实施意见》和督导评估指标的要求,联系实际情况,以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为重点,以增强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切实做好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六年十月五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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