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6〕1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遗体捐献工作,发展医学科学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遗体捐献、接受和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全部或其部分(如可供移植的器官、角膜等)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献遗体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一致同意将其遗体全部或其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