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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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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6〕75号
【发布日期】 2006-09-25
【实施日期】 2006-09-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06〕7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黑发(2006)16号)精神,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和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县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按照“责权统一、重心下移、能放都放”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既是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建设创新型政府的必然要求。省直有关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规定办结时限,切实落实扩权政策,做好对各地的督导和检查工作。各地市要积极配合,搞好衔接,梳理扩权事项,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确保县(市)正确行使权力。各县(市)要以这次扩权为契机,进一步增强加快发展意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起相应责任,慎用权力,用好政策;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一站式” 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

一、项目投资方面
  (一)凡不需国家、省、地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均由县(市)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需报送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程序向省主管部门申报,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二)企业投资建设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应由省级以上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申报。
  (三)企业投资建设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四)需申请国家和省补助的投资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五)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带*号的除外)和允许类项目,不需要国家、省进行综合平衡配套条件的,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含台港澳侨投资项目,下同)的设立、变更和清算,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六)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带*号的项目和需要国家、省进行综合平衡配套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枇ⅰ⒈涓颓逅悖上?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七)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及清算,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八)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等有特殊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设立、变更及清算,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或国内采购设备确认、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十)县(市)申报的省级、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上报省主管部门,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确认,由企业所在县(市)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十二)县(市)重要工业品进口关税配额、机电出口生产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申报,由县(市)主管部门初审,报省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十三)企业债券发行的直接融资事项,由县(市)主管部门向省主管部门申报。
  (十四)国内合资、合作建设经营公路、水路项目,由县(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抄报行署、市政府。
  (十五)地市审批权限内的中小型水库和水闸非汛期调度运行计划 (跨县市行政区域的除外),除国际河流、《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规定的省管河流和跨县(市)行政区域的河流上修建水利工程,在不涉及城镇防洪规划的情况下,其规划同意书,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抄报地市主管部门。
  (十六)非国家、省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开工,县(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不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小型河流有关涉河项目,由县(市)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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