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06]1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国资委拟订的《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摸清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管理状况,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6]6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清查范围 根据现行行政事业编制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属于本次资产清查范围:1、党政机关;2、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附属单位;3、差额拨款(定补)事业单位及附属单位;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5、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社会团体(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是指财政提供经费保障或近三年连续有财政专项经费)。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暂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二、清查内容和目的 (一)清查内容 本次资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清查的内容是: 1.固定资产清查。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2.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3.对外投资清查。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