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南宁市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南府发(2003)109号以下简称《办法》)中对社会引资者奖励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对招商引资社会引资者奖励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对社会引资者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国内外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引荐南宁市以外的国内外投资者来南宁投资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定位,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引资者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分行业项目奖励原则。第一类是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第二类是商贸、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