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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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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辽劳社发[2006]59号
【发布日期】 2006-09-26
【实施日期】 2006-09-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6]59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5年起连续两次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0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200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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