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语言文字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语言文字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黄冈市语言文字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区域内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语言文字方面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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