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都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常山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和《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注重平衡,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坚持属地管理和户籍地登记的原则。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实到人。 第四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为户籍在常山县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第五条 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的水库移民扶持人数,以2006年7月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我县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为依据,核定到各水库,原则上不再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