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区工伤保险统筹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85号令)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6)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城区工伤保险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城区工伤保险按照“一级统筹、二级操作”的方式组织实施。城区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市本级、内五区按各自职责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统筹具体事项。 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全市城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做到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费率、统一待遇标准、统一业务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