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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航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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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溧政发〔2006〕162号
【发布日期】 2006-09-26
【实施日期】 2006-09-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溧阳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航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溧政发〔2006〕1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 《溧阳市航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溧阳市航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内河航运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常州市航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航道管理的行政机关,其所属的市航道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航道管理工作;市地方海事处具体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 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水利、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道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航道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在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下,结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规划,按照航道规划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实施。
  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涉及水利、电力、城建、国土资源、公路等有关部门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详尽提供规划和设计文件、资料。各方意见不能协商一致的,应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凡修编与通航有关的建设规划时,同样应当征求航道管理部门的意见。
  专用航道发展规划由专用航道管理部门会同航道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用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应接受航道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扶持、促进辖区内航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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