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的决定 (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八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修正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作如下修正: 一、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并将内容改为:“加大市财政科技经费和其他专项资金对完善高新区创新体系的支持和资助力度,促进创新创业活动发展。高新区设立留学生创业园。市政府出资设立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并在市财政科技经费中安排资金资助留学归国人员实施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高新区设立虚拟大学园,市政府安排资金支持其发展,为各入园大学提供办公设施及优惠的科研、教学、生活条件。” 二、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将其中的“中小企业”改为“中小科技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