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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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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州政发〔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9-26
【实施日期】 2006-09-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06年9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鄂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遵从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以及其它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
  (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三)便民、效率原则;
  (四)权责相应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本规定。
  各级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执法活动有权检举、投诉和举报。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为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议上级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行政许可实施制度,提供便民、高效、优质服务,切实维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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