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工业经济领域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动我区工业领域循环经济发展,实现工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确保自治区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全区每万元GDP产值能耗下降20%目标任务的实现,自治区经贸委牵头制定的《关于做好自治区工业经济领域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的自治区工业经济领域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及企业名单(见附件1)、自治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名单(见附件2),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做好自治区工业经济领域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各项工作部署,大力推进我区工业经济领域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实现工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现就做好自治区工业经济领域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以节约使用资源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为核心,通过法律、政策、制度、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等手段,努力形成政府大力推进、市场有效驱动、企业自觉行动、全员共同参与的资源节约机制,在全区工业领域建立资源节约型的社会生产方式和循环经济的新格局,保障工业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工业经济领域循环经济发展与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相结合,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坚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依靠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走集约化、循环型工业发展道路;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完善法制建设与政策措施,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合力促进工业经济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0年,全区每万元工业产值能耗下降20%。每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120立方米,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6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55%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65%以上。钢铁、有色、建材、电力、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节能效益显著提高,全面推进清洁生产,保证“十一五”规划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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