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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二字[2006]228号
【发布日期】 2006-09-27
【实施日期】 2006-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乐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二字[2006]228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分类和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意见,请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特大事故隐患。
 本通知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一、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隐患分类指导意见: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1、甲类、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及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A类、乙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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