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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国税进[2006]48号
【发布日期】 2006-09-27
【实施日期】 2006-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6]4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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