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南明湖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丽水市南明湖景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希平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丽水市南明湖景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明湖景区保护、开发、利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明湖景区规划管理范围包括景区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景区范围分为水域和陆域。水域为大溪干流上游至与宣平溪汇合口,下游至开潭大坝坝址;支流好溪至秋塘村隔溪桥,小安溪至联城大桥范围内的湖面。陆域为水域两岸的防洪堤、滨江景观绿化带;没有防洪堤的地段,为设计洪水位以下的陆域。具体的景区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以景区保护、开发、利用规划为准。 第三条 景区保护、开发、利用,应当坚持“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科学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景区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市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旅游局、交通局、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公安局、工商局、文广出版局、卫生局、城管执法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莲都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景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立南明湖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的保护、开发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景区建设开发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维护、管理等费用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景区经营性资源有偿出让所得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护景区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八条 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