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政〔2006〕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浦江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传承浦江人民“勤劳拼搏、尚学创新、团结包容、自强争先”的精神,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