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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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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地税所二[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9-27
【实施日期】 2006-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同时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经研究,现将调整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本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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