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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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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6〕39号
【发布日期】 2006-09-27
【实施日期】 2006-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矿产资源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根源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经济效益、资源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骨干,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资源整合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权设置方案,结合矿区的资源条件,按照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资源储量相匹配的要求,科学编制资源整合方案,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二)集约开发、规模办矿。一个矿床(井田)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主体,坚决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减少矿山企业数量,提升办矿规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鼓励大中型矿山企业通过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等形式整合小矿,走集约化、规模化道路,不断壮大企业竞争力;小矿相对集中的矿区,通过联合联并等方式进行整合,淘汰生产规模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小矿。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重点整合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小矿密集区、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要矿种和优势矿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资源储量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资源整合工作。
  (五)统筹兼顾、公开公正。资源整合要与矿产资源规划、国家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等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处理好国家、地方和矿业权人三者的利益,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关系,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整合目标
  (一)减少矿山数量。
  1较2005年,在2007年底全省合法煤炭矿山企业数量减少25%以上,2010年减少30%以上。
  2较2005年,在2007年底全省合法非煤矿山企业数量减少20%以上,2008年减少30%以上,2010年减少40%以上。
  (二)提高矿山生产能力。
  1煤矿、石煤:2007年底前陕北地区淘汰核定能力6万吨/年(含6万吨/年,下同)以下煤矿,其他地区淘汰核定能力3万吨/年以下煤矿,陕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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