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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6年“卫监五号”行动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卫监督〔2006〕44号
【发布日期】 2006-09-27
【实施日期】 2006-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06年“卫监五号”行动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6〕4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本市美容美发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整治美容美发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等医疗执业行为,推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美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加强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管,打击美容美发场所擅自开展的医疗执业行为”为主题的“卫监五号”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本市美容美发场所的监督检查,并结合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要求,提高美容美发场所的卫生水平,严厉打击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行为,以及美容美发场所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等违法行为。
  二、工作内容
  (一)重点检查美容美发场所是否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制度及配备消毒设施是否建立健全,理发、美容工具等顾客用具是否做到“一客一消毒”,美容室内床上用品是否做到“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上岗等情况。
  (二)对毛巾、理发刀具等顾客用具采样抽检。
  (三)查处无证从事美容美发服务的行为,打击美容美发场所擅自开展洁齿、重睑术、针灸减肥等医疗执业行为。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工作步骤
  1、宣传、培训、自查阶段(10月1日-10月10日)
  各区(县)卫生局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本次“卫监行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营造公众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强与美容美发行业协会的沟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行业协会加强对美容美发场所的普法教育,督促行业单位守法经营。
  各区(县)卫生局要结合辖区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强宣传,督促美容美发场所开展自查工作。
  2、监督检查阶段(10月11日-10月27日)
  各区(县)要结合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评估工作,重点对辖区内评分较低、卫生条件较差及可能存在无证行医的美容美发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检查不低于50户,并对其中20户以上美容美发场所的顾客用具进行抽检,依法查处擅自开展洁齿、重睑术、针灸减肥等医疗执业行为。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对全市面积在250m2以上的美容美发场所进行抽查,并对部分顾客用具进行抽检。
  3、复查阶段(10月28日-11月3日)
  各区(县)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要进行追踪复查,重点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做好对各区(县)开展本次“卫监行动”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估。
  (二)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本次“卫监行动”的重要性,按照要求,明确工作目标,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监督队伍,保证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2、通过多种途径,做好本次“卫监五号”行动的宣传工作,提高市民在选择和接受美容美发服务过程中的自我保护能力。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给予曝光,对于依法经营,卫生状况保持良好的美容美发场所给予表扬。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可以邀请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监督执法工作,督促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4、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立即责令改正并做好指导工作,及时跟踪复查,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应依法查处。
  5、加强市、区(县)联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对各区(县)开展本次“卫监行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四、信息上报
  请各区(县)要按下列要求及时将本次行动的有关信息(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上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李晶、万爱丽、季力,联系电话:64377020-2208、2238,传真:52379972,电子邮件:zfdd@hs.sh.cn):
  10月16日前,上报“卫监五号”行动监督检查情况双周报表及阶段小结、典型案例。
  10月30日前,上报“卫监五号”行动监督检查情况双周报表、“卫监五号”行动顾客用具检测情况表、“卫监五号”行动行政处罚(含责令改正)情况表及阶段小结、典型案例。
  11月10日前,上报“卫监五号”书面总结、典型案例、新闻媒体宣传等书面材料。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  附表:
  1.“卫监五号”行动顾客用具检测情况表
 区(县)

单位名称

毛巾

理发刀具

细菌总数合格率(%)

大肠菌群合格率(%)

大肠菌群合格率(%)

金黄色葡萄球菌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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