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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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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政办〔2006〕226号
【发布日期】 2006-09-27
【实施日期】 2006-09-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转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增强减负工作责任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研究和分析农民负担的成因和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重申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完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职能,切实保障工作必需的经费和条件。要抓紧制订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考核办法,并真正作为考核任用县乡领导干部和考核县级有关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二、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减负政策。 结合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实际,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监管工作:一是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二是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尤其是加强对灌溉水费电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监管。三是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四是开展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五是做好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将征地补偿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四项制度”。严禁截留、克扣农民各项补助款,严禁平调、挪用各级转移支付资金,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各项费用,严禁平调、挪用“一事一议”资金,严禁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

  三、治理突出问题 ,实施重点监控。要从实际出发,治理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村建项目、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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