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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清查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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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文[2006]122号
【发布日期】 2006-09-28
【实施日期】 2006-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集中清查处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工作安排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解决在土地管理和利用上的历史遗留问题,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次集中清查处理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近段时间以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针对当前土地管理
  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的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省政府针对我省严峻的土地形势,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并专题召开了土地管理工作会议。各县(市)、区要对当前的土地形势和政策有清醒认识,准确把握形势走势,及时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土地管理的政策精神上来,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土地管理,规范行政行为,确保我市土地资源的依法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本次的集中清查处理活动,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挂帅,要注重实效,不得图形式、走过场。
  三、认真做好清查工作,彻底查清违法违规用地底数,登记造册,建立台帐。要以乡镇为单位,对每宗建设用地逐宗清查,对照批准用地文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筛选违法用地。应充分发挥乡村基层组织的作用,无论是在查清违法用地宗数,还是做出行政处理、完善用地手续等方面都要取得他们的理解与配合。
  四、采取各种措施要求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主动申报,缩短集中清查处理期限。凡主动申报、积极接受处理的,在政策上应给予一定倾斜,不主动申报抗拒处理的,应严格处理,必要时应进行拉网式清查。
  五、对于清查出的问题,各地既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自查自纠,主动整改,有保有压,分清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不等不靠不要,采取多种办法加以妥善处理,在完善用地手续中,使历史遗留问题得以解决。同时还要严格政策界限,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好,土地利用高效合理,产业集中集聚,对当地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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