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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28
【实施日期】 2006-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中央、省驻银各单位:
  《白银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白银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1.总则
  1.1目的
  1.1.1为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提高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1.2.4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1.2.5甘肃省气象条例;
  1.2.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在白银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突发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雪)、冰雹、大风、沙尘暴、寒潮、霜冻、持续高温等突发性天气气候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
  1.3.2突发性气象灾害造成的衍生灾害的应急工作,按照白银市关于其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1.4原则
  1.4.1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的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有义务参与与突发性气象灾害有关的应急工作。
  1.4.2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重建工作。
  1.4.3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合力。
  1.5标准
  Ⅰ级:一次性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或损毁房屋5000间以上;
  ②死亡30人以上;
  ③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Ⅱ级:一次性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损毁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③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Ⅲ级:一次性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倒塌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损毁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③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未达到Ⅲ级标准的。
  
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白银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范围内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白银军分区司令员、主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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