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中央、省驻银各单位: 《白银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白银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1.1.1为保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提高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1.2.4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1.2.5甘肃省气象条例; 1.2.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在白银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应急。突发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雪)、冰雹、大风、沙尘暴、寒潮、霜冻、持续高温等突发性天气气候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 1.3.2突发性气象灾害造成的衍生灾害的应急工作,按照白银市关于其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 1.4原则 1.4.1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的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有义务参与与突发性气象灾害有关的应急工作。 1.4.2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重建工作。 1.4.3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合力。 1.5标准 Ⅰ级:一次性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或损毁房屋5000间以上; ②死亡30人以上; ③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Ⅱ级:一次性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或损毁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③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Ⅲ级:一次性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倒塌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损毁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③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未达到Ⅲ级标准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白银市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范围内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白银军分区司令员、主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