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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杭州市劳动保障局  
【发文字号】 杭劳社培[2006]213号
【发布日期】 2006-09-28
【实施日期】 2006-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经委,市建委,市旅委:
  《关于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杭州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其就业和工作能力,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外省来浙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浙劳社培(2006)106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实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补贴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培训补贴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其中本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应当是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二、 补贴标准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在杭就业期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其补贴标准暂定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每人补贴300元,中级每人补贴400元,参加高级工、技师培训或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600元予以补贴;取得培训结业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每人150元予以补贴。实际发生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出予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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