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防条例(2006年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消防规划,建立处置特大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枪险救援组织,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特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七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单位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 (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保证消防经费投入;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完好有效; (六)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发生火灾后及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育内容。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合驻地中小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九条 多产权建筑及居民小区、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和物资集中的场所,由其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城乡居民房屋用于租赁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 租赁双方共同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城乡居民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政备,改变消防设施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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