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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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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巩政〔2006〕59号
【发布日期】 2006-09-28
【实施日期】 2006-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巩义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  《巩义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巩义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建设经济发达、文明和谐、人民富裕的现代化中等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标准《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市区建成区。
 
第二章  建筑容貌
 
  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相协调,切实体现巩义地方文化特色。
  第四条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第五条  对临街建筑进行装饰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原建筑风貌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临街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粉刷面应当光洁平整、美观大方,主次色调均匀,色彩搭配和谐。临街破残的建筑物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符合街景要求。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
  第七条  封闭阳台、平台、外走廊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型建筑材料,并应保持与原建筑在色彩、格调上协调一致。
  第八条  禁止在市区主干道两侧设置遮阳(雨)篷,主干道以外道路两侧设置的遮阳(雨)篷,规格、色彩、造型应当与原建筑相协调,保持整洁美观,设置高度不得低于240厘米,前伸长度应保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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