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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0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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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28
【实施日期】 2006-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06年修正)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89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2006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
 
  第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二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协商推选,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区选举小组的组成人员由本选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协商推选,报乡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各界、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组成。选区选举小组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人物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委员若干人;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委员若干人。选举办事机构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主要负责干部担任;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各有关民族应有适当的名额。
  第四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组织选民学习、贯彻执行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本细则;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三)组织选举宣传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
  (四)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受理选民对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分发选民证;
  (六)按照选举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协商或经预选,依法确定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制定选举实施办法,派出人员主持投票站和选举大会的选举;
  (八)汇总选举情况,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九)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十)承办选举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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