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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2006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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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9-28
【实施日期】 2006-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2006年修订)
(1999年9月24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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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充分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0名以上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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