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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违章占道经营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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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06〕17号
【发布日期】 2006-09-28
【实施日期】 2006-09-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违章占道经营行为的通告
长府通告〔2006〕17号


为实现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总体目标,创造整洁的市容环境,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开展规范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违章占道经营行为的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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